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糖精毒害不可低估

2000-02-2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加拿大的一项实验发现,摄入大量的糖精钠可以导致雄性大鼠膀胱癌。因此,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,在食物中使用糖精时,必须在标签上注明“使用本产品可能对健康有害”的警示。

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对糖精严格控制使用,其控制尺度一般为不超过消费食糖总量的5%,且主要用于牙膏等工业用途。按照这一尺度,我国目前年消费食糖量为800万吨,使用糖精量应不超过890吨。但是,1998年国内实际内销的糖精量为1.32万吨,与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糖精使用量超出正常使用量的14倍。

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,在生产饮料和加工食品过程中,超量、超范围使用糖精,但在食品和饮料标签上却不注明含有糖精及其真实含量,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
一位中年男子,觉得糖精既便宜又好吃,遂用西红柿蘸糖精水作为美味小吃,每天食用2-3次,连吃3天,共摄入糖精钠1.5克。此后的两周内,该男子身上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皮下出血,且出现口腔出血、便血等恶化症状,送到医院抢救,发现他的血小板已降至1.4万个单位左右(正常值应在10万以上)。

目前,在一些中小学校的周围,遍布卖各类小食品及饮料的小食摊,根本没有标识和出处的产品,基本上都含有糖精。为此,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发出警示,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更为严格的糖精使用规定,并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(《北京晚报》2.2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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